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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自2018级起执行)

来源:地球科学学院改版 发布:2018-09-01 14:19:18  点击量:


(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对我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作出如下规定,各学科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学科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一、原则上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要在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SCI全文收录的论文1篇或EI(检索类型为JA)全文收录的论文2篇;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就低减免1篇学术论文:在学科认定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获省级二等及以上的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项(持个人证书,且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东北石油大学必须作为完成单位之一)、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二,如博士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时,则第一发明人应为指导教师,东北石油大学必须作为第一专利权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首页“专利检索”查询结果为准)。

(2)发表3篇EI(检索类型为JA)或SCI全文收录的论文;

(3)发表2篇SCI全文收录的论文;

(4)发表1篇中国科学院SCI期刊分区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

二、自然科学类学术硕士研究生须在统计源期刊(不含增刊)、正式出版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硕士研究生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正式出版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对于发表学术论文不做要求。

三、研究生撰写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同意。论文的署名应由研究生与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研究生必须是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其中博士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一篇。在研究生作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指导教师。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应为东北石油大学。

四、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同时提交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及有关检索证明材料,交学位办公室审查。

五、其他

各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根据学科自身特点,结合学科建设的需要,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提供学术期刊及国际学术会议目录。

本规定自2018级起执行,此前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执行修订前的规定。

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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